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305號聲 請 人 張又之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羅日生間偽造文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9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甚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9號判決提起上訴,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係以:伊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之費用等語,為其論據。惟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件,不足釋明其現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法籌措款項以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聲請人之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