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318號聲 請 人 劉仲希代 理 人 黃鉦哲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5年度抗字第375號),提起再抗告,而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37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並聲請於再抗告程序確定前,停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81161號之強制執行程序云云。惟查聲請人對原裁定提起之再抗告,業經本院另案(115年度台抗字第308號)以再抗告無理由予以裁定駁回,自無停止執行之必要,其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王 怡 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