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333號聲 請 人 黃典隆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立法院等間請求確認立法院有法律上利益關係不成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5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甚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並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所提○○市○○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尚不足釋明其現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法籌措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王 本 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簡 曉 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