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47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479號聲 請 人即 上訴 人 汪英雄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理 由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2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該院更為審理。嗣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7號判決駁回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臺北市、新北市之上訴,並諭知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石 有 爲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吳 青 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