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494號聲 請 人 張如兒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再審判決(114年度再字第65號),提起上訴,而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再字第6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上訴事件終結前,停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35876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本院另案(115年度台上字第999號)以上訴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自無再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王 怡 雯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