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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400號聲 請 人 許慧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瑞村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70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70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5月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