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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55號聲 請 人 蔣敏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蔣鴻良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70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並於同年12月4日生效,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周 群 翔法官 陳 婷 玉法官 李 國 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