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550號聲 請 人 曾國峰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韻如間請求拆屋還地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67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67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限期10日裁定命其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6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游 悦 晨法官 周 群 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