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53號聲 請 人 張景棋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宇量間請求返還土地等再審之訴(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34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34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114年度台聲字第965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再審聲請非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周 群 翔法官 陳 婷 玉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