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65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莊秋桃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陳明鴻與被上訴人陳家惠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78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理 由
一、基金會就扶助事件適用(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應支出之酬金,視為訴訟費用之一部,由法院酌定之,此觀法律扶助法第3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規定自明。
二、上述事件之被上訴人陳家惠向聲請人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決定准予扶助,新北分會因而支付第三審律師酬金新臺幣2萬元,有該分會追償金費用計算書、審查表、結案審查表足憑。上述事件訴訟費用應由上訴人負擔,聲請人據以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