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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65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657號聲 請 人 劉亦茜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群中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115年度台抗字第39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2項、第466條之3第1項之規定,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當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係為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賠償他造律師酬金之數額,故訴訟如未經終結,應由何造賠償他造訴訟費用尚未確定時,即無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之必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抗告事件,經本院以115年度台抗字第398號裁定將原法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所為114年度家聲抗字第74號裁定廢棄後,該事件仍待處理,並未終結,應由何造負擔訴訟費用,尚未確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依上說明,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周 群 翔法官 林 純 如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