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748號聲 請 人 張景棋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宇量間請求返還土地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73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73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4月2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台聲字第417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115年8月2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沈 佳 宜法官 林 翠 華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