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790號聲 請 人 董美伶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台北縣游光彩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8日本院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8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聲請人對於本院115年度台聲字第187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之內容,僅說明對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惟未據敘明原確定裁定究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陳 麗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