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795號聲 請 人 宋暉雄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宋惠基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更正判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05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主張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54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之內容,並未敘明該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上開規定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蔡 惠 如法官 林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