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704號聲 請 人 杜宗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9日本院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214號),聲請再審,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以裁定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5年度台聲字第21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而不合法,經本院以115年度台聲字第70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即無實益,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游 悦 晨法官 黃 莉 雲法官 蔡 惠 如法官 林 純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