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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70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706號聲 請 人 黃春田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琇鈴間請求拆屋還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76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76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二、次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查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14年9月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6日,算至114年10月9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15年3月25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沈 佳 宜法官 林 翠 華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