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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72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725號聲 請 人 李國雄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洪文昇等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201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對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0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8月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蘇 姿 月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陳 婷 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