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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72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728號聲 請 人 黃典隆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管中閔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聲請更正裁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21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5年度台聲字第21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5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月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林 翠 華法官 沈 佳 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