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73號聲 請 人 曹晴菱訴訟代理人 吳定宇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3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