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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86號聲 請 人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再傳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97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971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先予說明。

二、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具體指明該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何款規定之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陳 容 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