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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86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865號聲 請 人 張文俐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隆鈞等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54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即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15年度聲再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並以其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所提證據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復未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函可稽,依上說明,其聲請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蔡 惠 如法官 陶 亞 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