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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80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802號聲 請 人 魏雅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天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本院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34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5年度台抗字第34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二、次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查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15年6月2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8日,算至同年8月3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15年8月31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 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周 群 翔法官 陳 蒨 儀法官 李 國 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