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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80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803號聲 請 人 魏雅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天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本院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343號)聲請再審,而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5年度台抗字第34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上訴事件終結前,停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645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對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業經本院另案(115年度台聲字第802號)以再審聲請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自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其聲請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周 群 翔法官 陳 蒨 儀法官 李 國 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