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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81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812號聲 請 人 劉文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儲康寧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本院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8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5年度台聲字第180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所載內容,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並未敘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蘇 姿 月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陳 婷 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顏 祥 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