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82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824號聲 請 人 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

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王瀞瑩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15年度重抗字第20號),提起再抗告,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

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項、第495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15年度重抗字第20號裁定提起再抗告,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未提出證據以釋明其確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周 群 翔法官 陳 蒨 儀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郁 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