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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許啓謀

黃信忠黃俊傑共同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碧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聲請再審,而聲請停止執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法院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再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時,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聲請裁定於該聲請再審事件裁判確定前,停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905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上開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15年度台聲字第8號裁定予以駁回確定,其聲請停止執行,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石 有 爲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林 慧 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鄭 慧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