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補字第151號聲 請 人 張羌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A01等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本院裁定(115年度台簡聲字第1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5年度台補字第151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又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有上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沈 佳 宜法官 林 翠 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