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監簡字第52號原 告 朱雪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因違規懲罰事件,不服法務部○○○○○○○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112年戒申字第6號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規定,訴狀應具體表明下列應記載事項:
㈠記載「原告」朱雪璋。
㈡補正被告:法務部○○○○○○○,代表人:葉貞伶(典獄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林家賢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