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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監簡字第 6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監簡字第60號原 告 楊勝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因違規懲罰事件,不服法務部○○○○○○○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12年申字第17號申訴決定,提出行政訴訟申訴狀,核有起訴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稱謂欄「申訴人、被申訴機關」應記載為「原告、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案由:違規懲罰
裁判日期:202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