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監全字第1號聲 請 人 李鑫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鍾璨鴻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郭 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監全字第1號聲 請 人 李鑫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鍾璨鴻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郭 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