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稅簡更一字第2號原 告 李志明被 告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代 表 人 呂玉枝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審理本件訴訟中,認關於原處分合法性乙節,與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08年度訴字第1910號行政訴訟事件(下稱另案訴訟)裁判結果相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以言詞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最高行政法院於114年9月18日就另案訴訟以114年度上字第315號作成判決在案,並於同日判決確定,應認本件訴訟程序停止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前開規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宏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