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稅簡更一字第5號原 告 婕航國際報關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方惟琮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複代理人 莊勝榮律師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代 表 人 黃漢銘訴訟代理人 黃博翔
邱映如羅心妤上列當事人間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林敬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玟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