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稅簡字第18號原 告 周品廉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宋秀玲訴訟代理人 鍾盈蓁
參 加 人 周世民上列當事人間關於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周世民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民國112年1月12日台財法字第11113948370號(案號:第11100986號)訴願決定(原處分:111年6月12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及111年11月15日財北國稅法二字第1110032328號復查決),對被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於訴訟進行中周世民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參加。查原告主張列報扶養其尊親屬吳美滿之免稅額及特別扣除額,與周世民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之免稅額及特別扣除額有重疊之處,且倘原告主張有理由,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周世民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有命周世民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依周世民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