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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稅簡字第 1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張秀蘭訴訟代理人 陳往函律師被上訴人即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吳蓮英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扣繳稅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112年度稅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裁判案由:扣繳稅款
裁判日期:202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