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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稅簡字第 2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稅簡字第25號原 告 鴻瀚海洋國際貿易企業有限公司上列原告因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復查逾期而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3條、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規定,應表明下列事項:

1.記載原告代表人及住居所,並提出補正原告公司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2.補正被告代表人:陳世鋒(關務長)。

3.敘明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4.陳明訴訟種類及訴訟標的(不服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日期文號)。

5.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林家賢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裁判日期:2023-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