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稅簡字第26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薾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中玲(董事)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本院112年度稅簡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