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稅簡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倪國霖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12年度稅簡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於上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本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亦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