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稅簡字第21號原 告 沈君玲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吳蓮英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該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本案綜合所得稅事件(原案號:112年度稅簡字第13號),因認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於民國112年8月9日裁定停止本案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於112年8月15日修正後,本案移送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嗣因憲法法庭已於112年12月8日以112年審裁字第1906號裁定不受理,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何効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