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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稅簡字第 3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稅簡字第3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梁朝欽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112年度稅簡字第3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郭 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裁判日期:2024-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