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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稅簡字第 5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稅簡字第53號原 告 薾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中玲上列原告因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台財法字第11213930390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訴願逾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規定,應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

1、事實、理由及證據。

2、補正被告代表人:陳世鋒(關務長)。

3、附具完整決定書影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林家賢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日期:202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