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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稅簡字第 6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稅簡字第63號原 告 薾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維徵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代 表 人 張世棟訴訟代理人 何婉蓁

劉宇珣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5日15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宏達

裁判日期:202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