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更一字第14號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梁天俠訴訟代理人 陳少璿律師
李建慶律師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 表 人 陳崇樹訴訟代理人 魏啓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後,兩造代表人於訴訟進行中分別變更為梁天俠、陳崇樹,兩造均具狀承受訴訟(簡更一字第10號卷第269-277頁;本院卷第97-101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236、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當事人間因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前經本院民國111年9月29日裁定:「本件於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37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簡更一字第10號卷第245-246頁),因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確定,有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112號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11、113-123頁),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林宜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