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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更一字第 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更一字第7號原 告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趙少康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複 代 理人 王怡茹律師被 告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代 表 人 林峯正訴訟代理人 魏潮宗律師

歐陽芳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47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除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同法第177條第2項所明定,復依同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因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不服被告民國110年4月21日臺黨產調二字第1100800099號復查決定而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原告前因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現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47號審理中,此有本院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25頁)在卷可稽,考量本件與上開訴訟之案情具有關連性,為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本件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47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裁判日期:2023-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