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更一字第8號原 告 中壢大學眼科診所代 表 人 林鴻源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江岱蓉律師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 表 人 石崇良訴訟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
黃怡聞律師郭子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請求返還追扣醫事服務費用,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5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除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同法第177條第2項所明定,復依同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請求被告返還追扣醫事服務費用而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原告另就遭被告為停止特約之裁罰而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現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95號審理中等情,此有臺北地院言詞辯論筆錄(見臺北地院112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卷第232頁)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13頁)在卷可稽,因上開訴訟為本件訴訟之前提條件,為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5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