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更一字第8號原 告 中壢大學眼科診所代 表 人 林鴻源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 表 人 石崇良訴訟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
黃怡聞律師郭子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所為112年度簡更一字第8號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經查,原告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請求被告返還追扣醫事服務費用而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原告另就遭被告為停止特約之裁罰而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現由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95號審理中,因上開訴訟為本件訴訟之前提條件,為避免裁判歧異,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裁定命於前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原告已於113年8月1日撤回前開訴訟事件,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