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14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字第145號原 告 威碩精密實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徐露仙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被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代 表 人 林國顯訴訟代理人 張家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民用航空法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交訴字第111000702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04號、112年度上字第546號及112年度上字第274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除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同法第177條第2項所明定,復依同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因民用航空法事件,不服交通部民國111年4月25日交訴字第1110007023號而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原告前因系爭航空器收費爭議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273號、111年度訴字第390號、111年度訴字第477號判決被告部分敗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最高行政法院以111年度上字第904號、112年度上字第546號及112年度上字第274號審理中,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行政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狀在卷可稽,因本件訴訟與上開訴訟之爭執點相同,為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本件於最高行政法院以111年度上字第904號、112年度上字第546號及112年度上字第274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原訂112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取消,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林常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裁判案由:民用航空法
裁判日期:2023-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