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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14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146號抗 告 人 巢光明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本院112年10月17日112年度簡字第146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余欣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