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154號原 告 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韻如訴訟代理人 梁景岳 律師
陳冠諭 律師複代理人 宋雲揚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訴訟代理人 黃月英
許慧貞李沂縈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前因另案行政爭訟牽涉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經原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乃裁定命本件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28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因組織調整,本件移由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接續審理。
二、經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08年度訴字第1328號事件業經原告撤回訴訟,而已終結,有該事件行政撤回狀、審理單在卷為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劉正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