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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16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169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萬欣灝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6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余欣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裁判日期:2023-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