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字第17號原 告 富域禮悅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淑涵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劉世芳訴訟代理人 楊豐愷(兼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因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12年3月28日裁定:「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申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第4項、第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憲法審查案件於115年10月8日憲法法庭已作出115年憲判字第7號,宣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第4項、第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係就移民業務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移民業務機構之言論自由,以逾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相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有該判決附卷可稽,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若芸